55)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业务关系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为个人谋取好处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工作时间聚众打牌、玩麻将者。
58)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59)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1)在职期间刑事犯罪者。
6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63)虚报个人申诉资料或故意填报不正确个人资料者。
64)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者。
65)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公司机密,并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处者。
66)违抗命令,擅离职守,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者。
67)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68)无故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从或拒绝执行上级指令者。
69)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1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并负赔偿责任。
70)为谋私利,利用公职权力或工作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从事第二职业者。
71)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7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7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4)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5)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6)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7)参加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者。
78)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处罚程序
对员工处分一般情况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通过,上报总经理决定后执行。
员工受到惩罚处分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惩罚通知,并在公司内公示,同时记过以上的处罚记入本人档案,受到开除处分时,人力资源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申诉
给予员工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公司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慎重决定。
在批准职工处分以后,如果被处分者不服,可以越级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节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由国畜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凡有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执行。
公司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公正及时”的原则,对员工实行奖惩制度。
第一条、奖励制度
1、公司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两种。两种方式可分别实行,也可合并执行。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加薪;行政奖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称号、职务晋升。
2、在授予嘉奖、记功两种奖励的同时,可以给予奖金(奖品)等一次性奖励。记大功及以上奖励者,在给予奖金(奖品)等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由总经办研究综合办协助是否给予加薪奖励。
3、公司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嘉奖奖励,或一次性颁发适当奖金(奖品)不等:
(1)忠于企业,积极肯干,有奉献精神,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建议经采纳产生显著效益的(奖励100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