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设等情况。
2、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演练、解读、评估等情况。
3、“四预”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监测预警系统、预报体系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查等情况。
4、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
5、宣教培训落实情况。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应急手册》宣传、开展培训等落实情况。
6、贯彻上级要求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或会议要求的情况。
(三)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在县旅游局领导下,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凡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目标管理优秀企业(考核内容没有达到总考核内容80%的单位不参与评选);考核评分在70分(含70分)至89分的,为目标管理达标单位;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
每年11月,由被考核企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于11月底前报县旅游局应急办。每年12月,由县旅游局应急办牵头组织考核,并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实地考核结果和被考核单位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向全县通报。对考核优秀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八、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
局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系统内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责任追究
1、旅游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按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执行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各旅游景区(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按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者,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旅游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的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事故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6、在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