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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大小:17.83KB 3页 发布时间: 2023-06-16 15:33:49 2.55k 736

(1).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2).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4.3提高教育

4.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部门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4.3.2教育内容包括:

(1).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3).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5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为搞好单位高温作业的安全防护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才能上岗。

4、凡是新、改、扩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风口和排放口。

6、企业对产生高温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员工休息室。

8、按制度给高温作业人员提供茶水、淡盐水、人丹、风油精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9、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制度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阻燃服、护目镜、面罩等。

10、企业应安排接触高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制度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第二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XX《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六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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