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的抢险和救灾职责。
结合实际,加强预案动态管理,根据实际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方案,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细化水库、河流和山塘防汛、山洪地质灾害等预案。
以确保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正确处理和应对。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宣传、动员、组织力量进行防汛抗旱的抢险和救灾,及时、准确地向街道办事处领导组上报本区域的汛情、旱情、灾情,确保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
负责防汛抗旱有关来电、来访的处理,雨情、灾情发展的动态,地质灾害点及大小河道泄洪、险情、各行政村防汛值班情况的督查和相关数字信息的了解,做好汛期信息报送工作,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掌握的情况信息,根据防汛抗旱领导组的意见,负责防汛抢险的调度,做好值班记录;负责所辖学校校区防洪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生的疏散转移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汛旱灾害情况,负责学校的防灾和减灾、救灾工作,督促各中、小学制定防汛抗旱预案,并作好防汛抗旱预案的修编工作,同时,加强涉水安全宣传和教育,防止师生发生涉水安全事故。
水利站:负责水利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建立包库包河技术责任制,认真作好汛前、汛期、汛后的检查工作,对在建工程拟定切实可行的防洪措施和方案,加强水库管理和监测,全力保证蓄水工程安全度汛,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灌溉效益和防汛抗旱能力。
应急办:负责全办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作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完善全办防汛抗旱预案修编,并负责防汛抗旱油料、机具的及时供应与维修。
安监站:负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组织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管辖河沟、建筑施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检查管理,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和安全度汛责任人。
综治办: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组织武装民兵力量及应急抢险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抢险救灾任务;配合警务人员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安全维稳有关工作。
社会事务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灾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管理,统筹安排受灾群众的救助款物,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山洪易发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人社中心:负责促进受灾群众后续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办受灾群众的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协调解决受灾害群众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村建站:督促指导城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汛期安全运行管理,参与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形势需要,参与防汛抗旱抢险和救灾。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提供并及时上报农业汛、旱灾情。
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受汛旱灾害的情况,负责农业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受害地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供电所:负责电力设备的维护、抢修等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落实防汛抗旱用电的优惠政策。
警务室: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安全与秩序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抗旱紧急期间协助防汛抗旱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搞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
卫生院: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事故时,负责组织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能当场治疗的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不能当场治疗的必须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前线领导组报告伤情。
其他未列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防汛抗旱领导组统一协调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辖区内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库、建筑施工地、企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抗灾工作。
三、预测、预警和御灾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水利、国土、民政、农业等部门负责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的常规信息监测,一旦出现水旱灾害征兆,第一时间内通知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告领导组。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领导组负责发布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的通报、通知,负责收集、处理、研究水旱灾情,重大信息及时向办事处报告,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村居。
(二)预警
一旦发现水旱灾害征兆或有扩大迹象时,领导组通过分析、研判,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县防汛办和办事处。
(三)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降雨量、江河洪水水位(流量)或持续干旱天数,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发布红色预警信号;重大(Ⅱ级),发布橙色预警信号;较大(Ⅲ级),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一般(Ⅳ级),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1)特别重大(Ⅰ级)
u5个县(区)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4个县(区)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3个县(区)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u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u6个县(区)以上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60天以上。
(2)重大(Ⅱ级)
u4个县(区)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3个县(区)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2个县(区)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u重要江河发生20至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u4个或5个县(区)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40至60天。
(3)较大(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