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3个县(区)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或2个县(区)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或1个县(区)达200毫米以上强降水;
u重要江河发生10至2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
u3个县(区)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20至40天;
(4)一般(Ⅳ级)
u2个县(区)范围内强降水50毫米或1个县(区)达100毫米以上强降水;重要江河发生5至1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
u2个县(区)范围内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
2、预警级别的发布
发生一般水旱灾害时,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水旱灾害时,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的发布,经领导组同意后,发布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3、预警行动
(1)发布蓝色预警后,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③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灾害发生和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相关防范应对准备。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水旱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的强度和影响范围。
⑤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水旱灾害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水旱灾害影响的警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责令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专业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抢险救灾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及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对可能导致灾害影响扩大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应对水旱灾害所需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水旱灾害应急义务。
4、信息处理
(1)信息平台
依托应急值守工作系统、县气象决策服务系统、县水文水情实时处理系统,通过信息系统,联接省、市、县三级防办和县相关成员单位,实现水旱灾害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信息处理
__街道办事处及水利站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利)部门报告水旱灾害情况。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①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水旱灾害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各村、社区报告。
②事发地村、社区在水旱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办事处及其水利站报告。
③__街道办事处及水利站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30分内,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利)部门报告。
④领导组负责全办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发生、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办事处提出可行的防治建议。
⑤发生水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办行政区域外的,由防汛抗旱领导组报经办事处同意后及时通报其他有关乡镇;发生跨区域水旱灾害时,领导组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发生水旱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根据江河洪水水位(流量)、城镇受淹状况、水库险情、受旱天数、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水旱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Ⅱ级)或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时,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贵州省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发生较大水旱灾害(Ⅲ级)时,由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安顺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