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分公司内部及协作单位并举的原则;
4.2.2报告事项
a)发生时间(月、日、时、分);
b)发生地点;
c)火灾事故概况及原因;
d)车站人员情况及伤亡情况,e)车辆、线路等地铁设备损坏情况;
f)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4.2.3报告程序
4.2.3.1车站安全员在接到乘客火灾报告或发现火灾后立即报告车控室或车站值班员通过FAS发现并确定火警位置,通知车站安全员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车站安全员现场确认后,将火灾情况报车控室。
4.2.3.2行车值班员接到车站安全员报告后,立即向行调、值班站长、站长报告火灾情况,并报告119火警、120急救中心、地铁公安分局、驻站工班人员;值班站长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3控制中心行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值班主任、主任,并上报应急指挥部,值班主任接到行车调度员通知后,协助通知相关人员。
4.2.3.4应急指挥部人员在接到控制中心关于发生火灾事故的报告后,须在10分钟内集结,赶往事故现场。在到达现场前,由车站站长担任负责人(站长不在车站时,由值班站长担任),组织现场乘客疏散、灭火工作,并与控制中心保持联络,随时上报火灾变化情况,待应急指挥部人员、公安人员和消防队员到达现场后,负责介绍情况,并听从指挥。
4.2.3.5分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委会,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现场人员安排
a)应急指挥部人员应立即赶赴各自工作地点,总经理在OCC,副总经理在事
故现场。
b)各相关部门、中心(分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各自工作地点,同时做好本部门、中心(分部)的人员、工具、备品等的组织安排。具体地点为:
控制中心主任在OCC;
客运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车辆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车站设备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行车设备部负责人在OCC,副部长在事故现场;
安全稽查部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综合部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乘务、站务、设施、设备中心(车间)负责人在事故现场;
地铁分局派出所领导在事故现场;
4.4应急处理
4.4.1处置原则
反应迅速、报告及时、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减少损失、尽快恢复运营。
4.4.2处理程序
4.4.2.1站厅发生火灾处理
4.4.2.1.1值班站长
a)向车控室下达紧急疏散指令;
b)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控制火势蔓延。
c)领导客运值班员、售票员、站厅巡检员、公安、保安、驻站工班人员组织站厅乘客往站外疏散,阻止乘客下站台。
d)确认将站厅乘客全部疏散出站后,报告车控室;
e)组织并确认全部站台、站厅员工往站外撤离;
f)火灾扑灭后,组织员工清理现场。
g)具备开通条件后,恢复运营服务;
4.4.2.1.2行车值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