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可以区分两种交易:商业交易和非商业交易。
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交易是商业交易,而以其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则是非商业交易。
非商业交易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一般都不表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但这些仍然属于交易。
从中不难发现存在于双方之间的对称关系。
第一,在交换过程中,市场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对方的商品,而是互相承认对方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平等的人。
谁都不能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处分各自的财产。
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
如果说交换过程中有什么强制因素的话,那么,这种强制因素也只能从主体双方需要的自然判别上来解释。
从这个意义上讲,平等乃是市场主体自由和自主性的基础。
在以契约关系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主体的自由本性得到了充分的展示。
商品交换作为意志关系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乃是一种蕴含着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要求的意志关系。
在交换过程中,主体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
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实际上,契约关系是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的载体。
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及其价值,对自己的行为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条件下自由地加以选择,懂得这种选择的内容和意义。
只有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的自由,并且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交换意愿,成为相互离异的、独立的主体,商品交换才能得以发生。
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造成了市场交换行为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市场的巨大优越性是它允许广泛的多样性的存在。
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主体行为自由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为主体的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加与丰裕。
第二,任何一个商品卖方都想办法卖高价,它有一个底线价就是自己的成本,而买方有一个底线就是自己的购买力,这两个价有一个差,卖方的底线成本价比较低,买方出的价比较高,这个买卖就做成了。
这样,一个交易做成以后,商品是房子也好或者是别的也好,从成本价提高到买方出的价,这个物就提高了它的价值,这就是物尽其用。
物尽其用怎么做到呢?就是提高它的价值,任何一个买卖都在提高一个物的价值。
同时,任何一个买卖一定是双方同意的,卖方认为很值,我卖了一个好价钱,买方也觉得非常的值,我买了一个便宜的东西,这两个价格差在中间有一个成交价,这个成交价对双方都是有利的,所以双方同意用这个价格把这个东西转手,这就是说交换创造了财富。
但是,这一点过去我们认识不到,说交换不创造财富,一个香蕉换一个苹果,交换以前一个香蕉一个苹果,交换以后还是一个香蕉和一个苹果,怎么会创造财富呢?这就是传统的经济学得来的,交换不创造财富。
现在经济学不这么说,现在经济学认为每个交换都创造财富,条件就是平等自愿。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用强制的手段从农民手里低价买地,这不创造财富,不是平等自愿的,如果政府跟农民是平等自愿的商量把地买了,这是创造财富,两方面都赚。
整个社会由于平等自愿的交换生产力提高了,社会财富也就增加了。
张俊良先生,在2012年就曾提出“对等慈善”理念——大量的人或企业,在道德约束条件下,人们基于全人类的幸福事业,彼此协作、自愿的非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非商业交易),完成有价值的交换,必定可以改善交易双方的状况,为交易双方获得的是自己心目中最大收益。
那些通常被认为完全是单方面奉献的慈善事业,其实仍然是一种交易。
假如慈善行为只是为了单纯的奉献,“只求耕耘不问收获”,那么人们在捐资行善时为何还要那么在意善款的去向呢?为何还要尽可能选择诚实可信的慈善机构呢?对此的解释只能是,人们捐资行善的行为实际上是在用金钱换取某种收益,虽然这种收益肯定不是经济收益。
换句话说,和商业交易一样,慈善事业对接受一方,也就是交易的另一方,也实施了某种约束。
事实上,即使是街上的乞丐,当他接受了某人的施舍以后,也受到了约束。
至少,为了确保这个人以及其他人会继续给他施舍,他一定不会对施舍者恶语相向。
这看来完全是单方面的奉献其实仍然是一种对等交易。
法则四:协同(Synergy)
共享营销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协同世界”,包括用户与用户之间的消费协同、销售协同、推广协同等。
协同,大自然构成的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