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职务出现空缺时,若无具备晋升条件的人员派任,应提升适当人员代理职务。
(2)主管级以上人员,除任职年限不足外(以不足一年为限),其余条件不足者,不得提升。
(3)同等职位代理,视代理期间工作绩效于适当时机办理直接调任;不同职等代理,跨一职级代理满半年,跨两职级代理满一年时,可办理晋升。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薪酬体系及晋升机制方案7
第一条公司为了吸引所需的优秀人才,并且激发员工的进取心,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此晋升管理制度。
第二条晋升较高职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较高职位所需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良好;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课程训练;
5.具备较好的适应能力和潜力。
第三条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3月根据考核评分制度(另行规定)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在年度工作中,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3.试用人员成绩卓越者,由试用单位推荐晋升。
第五条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企业政策在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以人事通报形式公布,晋升者,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董事长、总经理特别助理由董事长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提议并呈董事长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分别由各一级单位主管提议,呈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核定,报董事长复核。
4.普通员工由各级单位主管核定,呈总经理以上人员复核,并通知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
第七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第八条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第十条本制度于制订之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