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其他应予以降级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予以降职、免职或开除:
1)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与同公司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2)胁迫上级或同事,蓄意违抗合理调度,或打骂侮辱上级或同事;
3)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4)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者;
5)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6)偷窃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7)上班时间赌博或在公司内赌博,有损公司声誉者;
8)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9)散播有损公司名誉的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
10)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而引起灾害或造成损失;
11)有煽动怠工或罢工具体事实者;
12)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3)有其他应予以降职、免职或开除的情形。
第四节晋升程序
第四十二条员工的定期晋级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调查评审(上级、同级和下级三级评审),最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员工的晋职和不定期晋级一律由部门管理层提出申请,并附有详实的突出事迹材料(证明所满足的晋级条件),不接受员工个人申请。
第四十四条符合晋升条件的各职类序列员工按以下程序进行晋升:
1)员工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和本单位负责人提出晋升申请;
2)员工所在部门(门店)复核后,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向人力资源部推荐;
3)人力资源部在每年绩效考核后对本年内提出申请的员工进行复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晋升条件;
4)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对提出申请以及未提出申请的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进行综合评价、排序,确定本年度拟进行晋升的人员名单;
5)人力资源部将拟晋升人员名单提交相关单位负责人、相应范围内公示,征集各方面意见,并对名单进行调整和修订;
6)人力资源部将调整修订后的人员名单以及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7)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下发文件公布最终结果,同时调整相关员工的岗位级别和薪酬。
第四章定级
第四十五条所有员工被公司录用后,均将根据工作岗位、个人工作经历、技能、学历、职称、原单位职务与职级、相关岗位和相关行业经验等因素,确定其初始职级。
相关岗位指具有本岗位工作经历,比较熟练地掌握本岗位工作流程、职责、规范与达成任务标准;
相关行业指具有医药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经营特点,了解本岗位工作的基本特点、操作流程。
第四十六条管理序列员工在见习期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定级初审意见,报董事长审批;门店营销、通用序列员工试用期满,符合转正条件的,入职为正式员工,原则上满周年后给予定级,但是否给予定级,取决于员工表现。员工转正后,未定级的,为初级员工。对于工作满周年后仍未能定级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门店)负责人组织员工面谈,并对员工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新员工定级根据其资历、经验确定其岗位职级:
1)应届毕业生:应届本科生根据工作表现和能力初始定级在1--2级,应届专科生根据工作表现和能力初始定级为1级。有相应工作经验的应届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上浮一级。
2)经验型人才:可根据学历、工作经验、原单位职级等方面情况确定岗位职级和工资。
3)特需人才:特需人才指公司急需或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特需人才的定级实行特别审批程序,由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申报公司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已入职的正式员工按现岗位、工作年限、能力、业绩和工作表现参照各序列员工晋升标准定级。
第五章人才储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为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公司建立人才储备管理机制,储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储备人才是指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经验等,有潜力晋升为管理人员或执业药(医)师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员工,按照现有副店长(含)以上管理人员数量的40—50%培养和管理。
第五十条储备人才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