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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方案精选6篇
大小:26.43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6-20 14:35:16 8.46k 7.83k

夏⽇出门记得要备好防晒⽤具,最好不要在11点⾄15点时在烈⽇⼯作,因为这个时间段的阳光最强烈,发⽣中暑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0倍!如果此时必须上班,⼀定要做好防护⼯作,如打遮阳伞、有条件的最好涂抹防晒霜;准备充⾜的⽔和饮料。此外,在炎热的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如⼗滴⽔、龙虎⼈丹、风油精等⼀定要备在⾝边,以防应急之⽤。⾐服尽量选⽤棉、⿇、丝类的织物,应少穿化纤品类服装,以免⼤量出汗时不能及时散热,引起中暑。

应备的药物:

霍⾹正⽓⽔、⼗滴⽔、⼈丹、暑症⽚等,这些都有降暑解毒之功效。另外夏桑菊颗粒、下⽕王颗粒、以及⽤菊花、⾦银花等沸⽔冲泡代茶饮,对防治夏⽇感冒、中暑等均有良好的作⽤。须注意的是霍⾹正⽓⽔与⼗滴⽔两种药须分开,不能冒然替⽤。前者主要擅长治疗夏季风寒湿邪所引起的夏季感冒,胃肠炎等疾病,治疗范围较⼴泛。既可治疗夏秋各种感冒及肠胃炎等,亦可⽤于中暑引起的胃肠不适。⽽⼗滴⽔仅⽤于中暑症,即暑热引起的头晕昏迷、胃肠不适等。⼀药主治风寒湿之邪所致疾病,⼀药主治暑热湿之邪所致疾病,两者功效主治截然不同。因此应对症选⽤,不可冒然替⽤。

⾃制⾖浆:

夏季良饮是热茶,⾖浆解暑⼜降⽕,介绍⼀种⾃制⾖浆:百合莲⼦浆。⽤料:百合10克,莲⼦⾁10克,银⽿10克,绿⾖45克,冰糖或蜂蜜适量。制法:将百合⼲和莲⼦⽤温⽔泡⾄发软,将银⽿发开,洗净摘成⼩朵,将绿⾖浸泡充分,与百合、莲⼦、银⽿清洗⼲净,⼀起放⼊⾖浆机。⼗⼏分钟后百合莲⼦⾖浆就做好了,然后根据个⼈喜好加糖或蜂蜜。

防暑保健措施:

(1)对暑期出勤⼯作的⽣产⼈员提供必要的含盐或含酸饮料;

(2)及时发放仁丹、⼗滴⽔、风油精等防暑药品。

清凉饮料、防暑药品是防暑期间采取的⼀保健措施,可因地制宜,统⼀配制,集中供应,现场饮⽤。⽣产单位必须保证⽣产现场需要。

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方案精选2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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