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
加强平时校园安全的预防力度,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种防治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四、职责分工
(一)学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调解有关的纠纷。
(二)学校调解小组要分析、化解本学校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纠纷协商调解,履行调解协议、仲裁决定、行政裁决、法院判决。
(S)学校各科室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矛盾纠纷受理、统筹协调和法律指导,对接多元调解工作平台;政教处和总务保卫处负责防范和处置纠纷处理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负责信息发布;教务处负责舆情收集、引导,相关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1.考试招生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办公室等开展调解工作。
2.教师队伍矛盾纠纷,由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3.因各类评比引起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
4.工作作风、师德师风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5.师生伤害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总务处、教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6.食品卫生、文体活动引起的矛盾纠纷,由总务处等根据科室职责开展调解工作。
7.其他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统筹安排总务总务处、大队部、教务处开展调解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调解介入。
学校矛盾纠纷发生后,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的,已经仲裁、判决或已经签订调解协议未出现新情况等不符合调解条件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符合调解条件的,学校调解小组应出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或学校调解小组向教育系统调委会申请调解,教育系统调委会会同学校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教育系统调委会、学校调解小组也可以根据学校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停止调解,不得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调前准备。
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应当分别向纠纷双方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
复杂、重大的矛盾纠纷,应主动对接市多元调解工作平台;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
(S)调解过程。
学校调解机构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
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
可以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
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学校调查核实的事实,分清责任,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力求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调解终结。
矛盾纠纷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要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学校调解机构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
矛盾纠纷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学校调解小组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五)建立档案。
调解机构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应报告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