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农村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达到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三、考核原则
(一)突出社会效益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决制止绩效工资分配与药品收入、医疗设备检查收入等挂钩的做法,切断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收入的联系,促进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的回归。
(二)综合考核评价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鼓励节约,降低成本,控制不合理上涨的医疗费用,促进乡镇卫生院可持续发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三)按绩效分配原则。考核结果与财政对乡镇卫生院补助、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绩效工资与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分配办法,使工作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劳动贡献挂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四、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大名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评分细则》(附表1)。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五、考核主体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县卫生局依据《大名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评分细则》、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结果等同于该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结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县卫生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县卫生局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县级相关行政部门。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一类疫苗接种率考核结果(由市CDC提供)、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乡镇卫生院的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和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不少于20户农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本院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名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1、乡镇卫生院职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分离,即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并按规定报批后记录在职工的档案中,作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计发退休费的依据。
2、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层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乡镇卫生院可将基本工资、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护士的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作为收入分配中固定的部分,按月发放。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剩余部份用于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对聘用人员要实行同等待遇。
3、乡镇卫生院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打破平均主义。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秀,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2、考核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