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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燃气安全检查内容4篇
大小:20.4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6-25 09:43:36 19.33k 17.76k

2.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及调压装置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堆放杂物(可燃物、易燃易爆、易腐蚀等);

3.燃气计量表应安装在干燥、无振动、无其他电器设备、环境温度不高于45℃的场所;

4.燃气计量表距离墙净距不应小于30mm、距金属烟囱边沿不小于80cm、距炒菜灶、蒸箱和烤炉边沿不宜小于80cm、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cm,当距离不符合时应加隔热板。

七、燃气报警

1.在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

2.在使用天然气的场所,采用甲烷气体探测器,探头安装在释放源上方距离屋顶0.3m处;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采用液化石油气(丙烷)气体探测器,探头安装在释放源下方距离地面0.3m-0.6m处;

3.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每年校准,3—5年更新;

4.封闭或半封闭厨房、钢瓶间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应与事故风机联动;天然气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还应与天然气紧急切断阀(电磁阀)联动;

5.燃气报警装置应配置不间断电源。

八、丁烷气灶

1.购买和使用的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丁烷气瓶和气灶应匹配。

2.使用与卡式炉匹配尺寸的锅具,锅具不许与丁烷气瓶隔热板发生任何接触,并保持散热间隙;

3.使用过程中发现丁烷气瓶松动或气瓶用完后,应整体更换一套安装好气瓶的卡式炉,不得在用餐现场维修、更换;

4.服务员在点火前,应请顾客暂时回避远离餐桌;

5.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更换气瓶。每次换装新气瓶后,应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泄露报警仪或肥皂水检测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使用漏气的炉灶。

九、规章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适宜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十、应急处置

应当制定燃气泄漏等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餐饮燃气安全检查内容2

一、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

(二)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持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

二、气瓶存放要求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折合2瓶50kg或7瓶15kg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kg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存瓶总重量大于420kg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m的独立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m;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  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液化石油气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用气场所要求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  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  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  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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