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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燃气安全检查内容4篇
大小:20.4KB 5页 发布时间: 2023-06-25 09:43:36 19.33k 17.76k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m,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m到2.0m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18个月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也火前和用气后检查。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关,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燃气熬汤。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暴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应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毛巾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餐饮燃气安全检查内容3

1、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2、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达到50千克(折合1瓶50千克或3瓶15千克气瓶)时,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不宜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餐饮场所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持通风,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xx),室内燃气管道设备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xx)。

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7、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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