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煤气事故处理
11。1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
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司医务室赶到现场急救。
d.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并使用苏生器,同时通知煤气防护站和附近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11.3煤气着火事故的处理
a。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b。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c.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或蒸汽、氮气接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d。煤气设备烧红时,不得用水骤然冷却,以防管道和设备急剧收缩造成变形和断裂;
e.煤气管道内部着火,或者煤气设备内的沉积物着火时,或将设备的人孔、放散阀等一切与大气相通的附属孔关闭,使其隔绝空气自然熄火,或通入蒸汽或氮气灭火,灭火后切断煤气来源,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f。由于设备不严密而轻微泄漏引起的着火,可用湿泥、湿麻袋等堵住着火处灭火火熄灭后再按有关规定补好泄漏处;
g.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后,现场应有事故单位、消防队和煤气防护站共同组成临时指挥机构以统一指挥。
11。4煤气爆炸事故的处理
a。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关闭相应阀门或水封,或堵盲板,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b.因爆炸产生的大量毒气,一时不能清除时,应指挥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对出事地点严加警戒,绝对禁止通行,以防更多人中毒.
c.同时应向管道或设施内中通入大量氮气、蒸汽或自然通风冲淡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在爆炸地点40m以内不应有火源。
d。煤气设备爆炸后引起着火、中毒时,可按着火、中毒事故处理.查明爆炸事故的原因.原因未查明,该设备不得恢复生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