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亲密关注,提前做好应急预备。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殊严峻)、Ⅱ级(严峻)、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住建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监督管理措施,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燃气事故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状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与通报。
1.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把握和创造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准时通过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等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住建局或区政府应急办报告。
3.区住建局、区政府应急办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准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必需在1小时内向分别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应急办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
特殊重大、特殊状况信息,必需立即报告。
4.加强与毗邻区县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
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准时向毗邻区县通报、联系和协调。
(二)先期处置。
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乡镇、街道应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处置,准时排解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区住建局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按程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当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难不能得到有效把握时,区住建局应准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3.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把握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本区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殊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2.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殊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并立即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3.Ⅱ、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较大燃气事故,启动Ⅱ、Ⅲ级相应,并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事发地乡镇、街道、燃气企业要准时上报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视状况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响应人员快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亲密协作,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各有关单位应准时将处置状况报区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力量时,准时上报恳求支援。
5.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亲密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状况和严峻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状况相应提高。
(四)现场指挥与协调。
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