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级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供应保障。
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亲密协作,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五)信息共享和处理。
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准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状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准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员伤亡、物损状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区住建局负责跟踪和把握燃气事故的处置状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准时上报区政府。
(六)信息发布。
1.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应准时、准确、客观、全面,根据事故处置状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2.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燃气事故时,区住建局协作区政府搞好信息发布。
(七)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急因素消退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八)后期处置。
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
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2.救济与安抚。
发生特殊重大、重大燃气突发大事或遇到红色、橙色燃气突发大事预警后,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快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准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状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
3.调查与评估。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重大、特殊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各相关单位根据调查报告,总结阅历教训,修改应急预案,落实改进工作措施。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信息数据库。
区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供应决策依据。
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供应所把握的事故现场基本状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帮助现场抢险救援。
3.区公安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二)队伍保障。
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当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力量,熟识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2.燃气企业要与本区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实现有效协同协作。
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
(三)物资保障。
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状况必需把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
(四)治安保障。
1.由区公安分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
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乡镇和街道社区组织要快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准时疏散群众。
2.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乡镇、街道帮助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