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整理了幼儿园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议要求,深刻吸取我市近期发生的居民家庭燃气爆燃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燃气使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学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学校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责任体系和预防体系建设;压实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教职工岗位责任;结合学校安全“双控”机制建设和学校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学校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安全用气意识,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校园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育事业安全发展。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内(含拥有产权的出租场所)的 食堂、浴室、实验室、实训车间、锅炉房、出租校产等使用燃气的场所。
三、排查整治时间
20xx年 2 月 22 日起至 3 月 21 日。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迅速开展学校燃气安全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压实安全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协调联系,开展燃气安全拉网式排查,主动协调燃气企业做好入校入场所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全域覆盖、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入校入场所检查要达到 100%,全面摸清学校燃气用户(包括食堂、浴室、实验室、公寓等)底数,全面了解掌握校园燃气和瓶装(罐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线
布局、维护保养情况。
重点检查使用燃气学校及校内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
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是否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检测、维护保养;学校在与食堂等产权场所的承租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协议时,是否针对允许使用燃气的企业或个人载明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使用管理;使用燃气场所的管线布局、设施设备安装、燃气器具、配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超期未检和超期服役及使用不合格产品现象; 与用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火源间距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对排查发现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燃气管道、间距、设施设备(钢瓶、灶具、 锅炉、热水器、报警装置、软管、配件等)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进一步明确问题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确保问题隐患及时彻底整改销号。
(二)切实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扎实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增强师生群众风险防范、安全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努力提高
师生安全素质和学校整体安全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春季开学前 对燃气管理使用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认真制定修订切实可行的燃气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要结合实际,通过设立本系统本校安全举报邮箱、举报电话和宣传 12350 安全生产举报热线等,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查找举报校园及周边包括燃气安全隐患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共同保障校园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
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教育局和属地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住建、应急管理、
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教育局将积极协调配合市级有关部门,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三)加强措施保障。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单
位)进一步深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双控”机制建设,推进学校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学校要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清单,并在燃气使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燃气安全风险公告栏或告知卡。
幼儿园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篇2
根据各级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以及市教育局对学校食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园实际,为切实保障幼儿园及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燃气安全工作方案:
一、成立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幼儿园燃气安全工作我园领导一直高度重视,将“幼儿至上、生命至上”放到工作的首要位置,成立“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统一指导和安排工作。
组 长:园 长
副组长:副 园 长
副 园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