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未经打卡且无法证明自己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工作的,视为旷工。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并按时返回销假,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四条请假必须提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注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过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五条严禁口头、电话、短信,或他人代传、事后请假行为,出现口头、电话、短信、他人代传、事后请假行为的视为旷工。
第十六条若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事先请假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办公室提出补假申请。办公室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第十八条之规定审批权限审批送达请假材料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正常假尚未休完,不批事假;已休完正常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根据第十八条审批权限之规定履行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事假每季度不准超过15天,逾期不规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九条批准权限
(一)请假不超过1天的小时,由班长审批;超过2天的由车间主任审批,3天由厂长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向厂长申请呈报副总经理经理批准,15天以上由行政部报备总经理,由总经理审批。
(二)请假人员应在离开岗位前应参照交接班管理制度做好交接工作,确保生产进度不受影响。
(三)所有批准假期时间包括往返时间。
第二十条请假逾期不返的视为自动离职,财务部门不予工资结算。
第二十一条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加强考勤,做到不虚报、不乱报、不徇私情;
第二十二条记录必须准确真实,相关票据要和考勤表有照应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考勤表必须与所批复的请假条相一致。无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公司予以扣除工资福利、清退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请假记录由审批受理人在每月1日前上报行政部整理汇总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后转财务部门作为当月工资奖金发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