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5、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7、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8、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9、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10、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地下建筑消防疏散要求规范4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xx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xx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