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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消防疏散要求规范5篇
大小:26.73KB 7页 发布时间: 2023-06-26 17:47:08 14.38k 13.93k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七)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或拆除地下空间原有结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二)雇佣无有效证件人员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向无有效证件人员出租地下间;

(三)私自改变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申报批准用途;

(四)在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和储存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七)吸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地下空间原有结构及材料。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大厦装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将施工方案上报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施工。改造与装修均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其原有防护能力。改造工程须经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在公共地下空间内生产和加工饮食,应当划定专门的饮食生产和区域。在公共地下空间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区域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烧烤食物。

第十八条对因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构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下建筑消防疏散要求规范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第四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条件】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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