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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系统方案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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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临湘市教体局负责各学校学生食堂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生食堂建设,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各中小学校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十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中小学校按照“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满意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经营学生食堂。

学生早餐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合同期满一年后,要按规定收回,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坚持公益性原则。学生食堂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

第十二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

第十三条教体局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产品直供基地,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十四条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各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推广使用冷鲜肉。米粉、四季豆、发芽土豆及腌制咸菜、三高食品不得使用,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学校食堂应根据营养食谱,按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落实陪餐制度。学校校长及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十七条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教体局应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各学校每月组织社会力量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十八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教体局会同食药监管、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教体局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学生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学生食堂财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煤气、人工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5%。其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占成伙食费的25%。

第二十二条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立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采购人员每学期轮换一次。

第二十四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第二十五条建立食物盘存制度。学生食堂物品实行每月盘存一次,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教体局要会同财政、发改、审计、食药、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全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做好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体局应制定学生食堂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考核清单”,将学生食堂工作作为教体局年度考核内容和学校工作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教体局应定期将学生食堂的财务列为必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教体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对食堂等问题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举报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学校“阳光餐饮”服务信息化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大数据监管,到2019年底全市各学校实行明厨亮灶工程。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纳入教育督导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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