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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制度5篇
大小:26.36KB 6页 发布时间: 2023-06-28 10:15:18 6.14k 4.68k

六、安全设施管理

1、项目部需要购买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安全网、手扶水平安全绳、安全标志、软梯等安全设施时,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选型,经审批后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2、购买安全设施时,供货方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证、产品合格证以备查验。

3、对于废料垃圾通道、安全围栏、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等需要制作的安全设施,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施工技术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施工需要提出方案,并安排有关部门制作,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4、项目部购买和制作的安全设施由租赁站负责统一管理,作为周转性材料租赁使用。各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每月施工计划中提出本部门下月安全设施需用计划,经项目部安监部门批准后到租赁站领用,项目部安监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施工单位在编写作业指导书时,必须有相应安全设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6、安全设施的搭设由施工单位负责安排,原则上做到“谁施工、谁提计划、谁搭设、谁维护、谁拆除、谁回收”。

7、安监人员、施工人员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求搭设安全设施的区域,搭设工作由该区域责任单位负责。

8、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由搭设与使用部门负责。如牵扯到两个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施工地点,但安全设施仍需保留的情况,此两个单位要办理安全设施交接手续。

9、施工人员要保护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或挪作它用。

10、安全设施如有损坏,使用部门应立即组织维修或更换。

11、安全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因施工需要须将安全设施暂时拆除的,应填写安全设施拆除联系单,征得有关部门及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后应设明显标志,提醒他人注意,必要时设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12、安全标志的使用应做到:

12.1、应设置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员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12.2、安全标志不宜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12.3、安监人员、施工人员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求设置安全标志的区域,设置工作由该区域责任单位负责。

13、施工完毕,原有的安全设施不再发挥作用时,必须及时拆除回收。拆除回收工作由搭投单位负责,办理了转交手续的由转交后的单位负责。拆除回收工作应与工程收尾工作同时结束。

14、拆除回收后的安全设施应及时返还项目部租赁站,由租赁站整修并分类存放待用。

15、丢失或非正常损坏的安全设施,由有关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16、安全设施的试验,由租赁站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规程,按规定周期进行。

17、安全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或经试验、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经项目部安监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七、安全用电管理

1、工程部对所有用电负荷及力能分配进行规划、布置和管理。提高用电的安全性、可靠性,使用电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减少浪费,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2、现场施工用电由电气施工处电工班归口管理。具有对全厂施工用电进行检查、管理的职能,指导二级单位及协作单位电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各二级单位电工只能进行固定配电盘(箱)以下电源接线、维护工作。

3、工地配制有多种规格、型式电源盘,由租赁站统一保管,用电单位持业务联系单,经工程部批准后,去租赁站借出所需规格电源盘,租赁站内的电源盘必须为合格电源盘,未经三级验收合格的电源盘不得租赁。

4、电源盘用完后,应及时送还。盘应完好无损,否则回收后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5、现场由电气施工处安装的第一级配电盘,如有专一的使用单位,由该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其余一律由电气施工处负责管理;二级及以下电源盘、箱由用电单位自己进行管理、维护。

6、现场各级配电盘应有明显标牌,标牌上有统一编号及盘的使用部门、责任人等。

7、所有电源盘一律采取上锁管理,钥匙由各用电单位掌握,以防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现象的发生。

8、本着安全用电的原则,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要求(如:《集团安基〖2001〗42号》文)规定进行用电的管理和施工。

9、为提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现场施工用临时电源应与正式电源同样标准对待,要求各用电单位现场布设的临时电缆等应整齐、美观、横平竖直,禁止蛇形布线。电缆敷设在过道路处、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应设电缆走向标志;电缆与铁路、厂区道路交叉处应敷设在坚固的保护管内,保护管的两端要伸出路基。

10、同一配电盘内不同的使用单位,接线、布线应考虑全面,后布设的单位应与先布设的单位步调一致,禁止布线凌乱无序。

11、用电单位的电源盘必须保持清洁,盘内外接线规范、设备齐全完好、编号正确、性能良好,工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按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处罚。

12、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中的路灯、塔上照明灯的安装、维修由电气施工处电工班负责,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停、送电。

13、关于违章用电

13.1、工地生产区范围内取暖如需使用电气设施,由工程部统一安排,未经许可,私自使用如电暖气、电热管、空调器、碘钨灯、电炉、大功率灯泡(100瓦以上)等用电设施的,均视为违章用电。

13.2、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化工库及其它库内存放油、化工、乙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严禁使用用电设备取暖。

13.3、各单位的办公室、工具室禁止安装大功率灯泡、碘钨灯作为照明设施(工地特殊场所除外),灯泡使用功率100瓦作为上限。

13.4、办公室照明及微机要及时开关;要求各用电单位不得出现长明灯现象,夜间无人值班时房间不得亮灯,白天无需亮灯的地点包括工具室不得亮灯(阴雨天气除外)。

13.5、工地范围内不允许出现白天镝灯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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