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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大小:26.04KB 7页 发布时间: 2023-06-28 10:16:48 19.81k 19.13k

b、在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c、检测人员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

d、发现可能存在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时,检测人员应同时使用有害气体检测仪表、可燃气体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检测。

e、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f、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g、进入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场所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h、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所有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等,必须使用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爆型产品。

i、如果作业场所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j、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k、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l、在密闭容器内使用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m、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地下水池、化粪池、地下废水处理池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并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n、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9.3.2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a、作业时所用的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照明应使用安全矿灯或12伏以下的安全灯,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b、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作业,作业点人员应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c、当发现有缺氧症时,作业人员应立即组织急救和联系医疗处理。

d、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打开且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e、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储罐)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并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f、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除,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g、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场所相关的交叉作业,如果作业环境、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审批表”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9.4临时动火作业管理:

临时动火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公司禁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含电动切割作业)。

9.4.1临时动火管理:

a、按上述审批流程审批完毕到行政部领取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悬挂在作业场所,作业完毕后交回行政部。

b、临时动火作业期限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作业时间时应办理延期手续。

c、“谁主管,谁负责”,申报临时动火作业的部门负责人和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均需对申报的临时动火作业认真审查,并签名负责。

d、临时动火作业的部门负责人,在作业前应会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订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指定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人为现场监护人;动火前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e、外来单位在我司临时动火作业施工,由主管对应部门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现场监护。

f、动火作业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八不”: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动火;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10带电作业管理:

带电作业是指在带有电荷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操作均称为带电作业。

10.1带电作业管理措施:

10.1.1、带电作业操作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流程如上;

10.1.2、带电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高架式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10.1.3、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值班负责人)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值班负责人)汇报;

10.1.4、电工应按带电作业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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