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大、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反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2、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4、进行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票如:“动火许可证”、“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罐内作业证”、“起重作业证”等等。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罐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