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一般一年一次)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四肢有残缺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赤脚、穿硬底鞋、高跟鞋、带钉易滑鞋、拖鞋及赤臂裸身从事高处作业。
7、酒后严禁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认定。
9、高处作业应配置对讲机或规定旗语、哨音作为上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负责。禁止多人乱喊,以免误操作发生事故。
10、高处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一律给予固定或拆除。所有对象均应安放平稳并不得妨碍装卸和通行。工具使用后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传递工具、零件、材料时,禁止抛掷。拆卸下来的对象及余料、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作业通道、工作平台或登高工具,应随时清理干净。
11、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和攀登从事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如受到大风、暴雨袭击后,应逐一进行检查。如发生松动、变形、损坏、脱落、漏雨、漏电等不安全现象时,应立即修复完善。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拆除,并重新设置。
13、所以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如因作业需要拆除、移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时,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事后应及时恢复。
14、在白天或夜间施工的高处作业场所,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如光线较差时,应加强照明,并有足够的光照度。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0、事故处理
10.1事故上报
1、事故上报必须实行系统上报制度,即工地事故第一发现者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第一负责人报告,确保各系统信息及时、准确,为事故处理和消除损失的扩大赢得时间,指挥部将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公司和当地安监局。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进行分工,尽快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进行调查处理,以便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使领导和职工群众从中受到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4、在调查时,要全面细致查看现场,听取当事者、知情人、见证人和基层管理人员的陈述;要注意发现痕迹,广泛收集物证;要做详细记录,进行拍照、画图和录象;要及时了解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要组织计划、物资、财会部门提出经济损失的分析报告;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设备的资料;组织技术鉴定和模拟试验等等。
5、伤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依据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4)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的单位(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址、隶属关系等)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单位及有关的人员;
(3)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分析;
(5)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6)整顿和防范措施;
(7)调查组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名),必要时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还应附相应的科学鉴定资料。
7、事故处理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2)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者的责任:
①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②没有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人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③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