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应制订相应的检查表或计划,确保检查内容对象明确、标准具体,确保检查过程能够抓住要害部位或部件,以及相邻或交叉作业岗位可能造成伤害的环节。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并录入生产管控系统(CI系统);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还要形成检查情况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所有从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开展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并填写记录;采掘作业人员还要按规定开展安全确认检查,并填写记录;设备操作、检修、管理人员,还要按规定开展点检、班检、日检、周检和月检,并填写记录。
第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