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①根据第四条理解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最高创造时或同一员工对同一事项再实施与改善时;
②根据第五条理解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3。前项再奖励审查与原奖项规定相同,其授予的奖金数目是复审所定的奖金与原发奖金的差额。
4。奖励事项如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资质与荣誉同时享受。
5。如奖励员工在颁奖之前已经离职,奖金将不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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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获奖人员的获奖信息将被记录在员工档案内。
7。获奖名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布。
8。严禁作弊,一旦发现,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追回奖金,情节恶劣者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