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为了规范心理辅导室的管理,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包括对心理辅导室的使用、维护、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心理健康,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1.心理辅导室将根据学生数量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需求,定期开放。学生在校期间每天都应该有开放时间,在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间也应有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安排专人值班。
2.心理辅导室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加专职人员比例。专兼职教师应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接受岗前培训,具备心理辅导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3.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以保证心理辅导室的正常运作。心理辅导室应免费为本校师生和家长提供心理辅导。
4.心理辅导室应为学生建立成长信息记录,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和辅导记录等。辅导记录应包括学生目前的心理状况、辅导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评估和鉴定,并有相应的分析、对策和辅导效果评价。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测评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心理辅导室应根据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或个别心理辅导。
5.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坚持以育人为本,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在学生出现价值偏差时,要突破“价值中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辅导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但在学生可能出现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时,应突破保密原则,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其监护人,并记录在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谨慎使用心理测评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并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自愿基础上进行。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6.心理辅导室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在出现危机事件时,应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得当,给予师生适当的心理干预,预防因心理危机引发的自伤、他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7.心理辅导室应与相关心理诊治部门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对于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或发现其他需要转介的情况,应能够识别并及时转介到相关心理诊治部门。转介过程应记录详实,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