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池水ph值保持在6.8-8.5之间。
3.2.2.池水浑浊度小于5度,无异味。
3.2.3.池水温度在27-30℃(室内温水泳池)。
3.2.4.泳池尿素浓度不大于3.5毫克/升。
3.2.5.泳池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毫升。
3.2.6.大肠杆菌含量不超过18个/升。
3.2.7.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毫克/升-0.5毫克/升,聚合余氯应保持在1.0毫克/升以上。
3.2.8.泳池至标准水位,泳池加满水后,启动循环泵三分钟,溢水沟应保持有半沟水,达到溢流的效果。
3.3.开放期间的水质处理和泳池管理
3.3.1.各管理处可视自身的情况确定泳池开放的时段,非泳池维修,换水时期的开放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22:00。
3.3.2.泳池一般在开放前的一个小时吸尘,吸尘时将软管一头插入吸池刷,放置水中。另一头插入吸污口,打开吸污阀,在泳池水底进行往返式吸尘。
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内容篇5
一、泳池水的换水、清洁、沉淀、吸尘必须严格按照《泳乐设施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
二、在每次换水时,在泳池加水的同时分2-3次加入强氯精进行消毒处理,强氯精的加入量按2-3千克/1000立方米比例即可。
三、泳池在开放期间,可根据当日泳客的数量、天气情况、气温的高低确强氯精的加入量,每天晚上泳池停止开放后,应用药泵加入1-2千克/1000立方米的强氯精消毒。上述消毒一般循环过滤不少于12小时。
四、循环过滤结束后,在每次开场前用测试管对水中的ph值、余氯含量进行检测,并调节至正常范围。
五、泳池在调节完ph值、余氯含量后,须取水样送至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放,检验报告由专人存档。全年开放的泳池一年送检两次,时间为5月份和10月份,半年开放的泳池至少送检一次。
六、为防止泳池生长青苔等藻类,可适当按0.25-0.5毫克/升的比例加入硫酸铜,如发现泳池内出现青苔时,按0.5-0.8毫克/升量加入,硫酸铜的最大加药量严禁超过1.0毫克/升。
七、儿童涉水池开放期间应不间断注入含余氯0.3-0.5毫克/升的新鲜水,保持池水循环流动并每天换水,浸脚消毒池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须4小时换一次。
八、泳池管理人员应随时清除池水中的污物,每天停场后对各种卫生设施场地彻底清扫,并用0.3-0.6%消毒液进行消毒。
九、开放期间对加氯量(强氯精)、余氯量、循环时间等内容做好记录。
十、泳池清洁、消毒必须由各管理处专人负责操作,各管理处经理负责对泳池的使用与安全予以监督与管理,并对结果负责。
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内容篇6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格施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市级医院或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症(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等。
(四)入池前必须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或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含量保持50―100mg/l)余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等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和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内引起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