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班期间员工未按规定穿着劳保着装;
(4)站内的各项记录填写不工整,有涂改、撕页现象的;
(5)损坏公司公共财物的,除通报批评外,人为造成者按照原价50%赔偿;
(6)公司各部门的卫生包干区域需打扫干净,如检查不合格;
(7)不按要求参加安全活动、安全例会者。
(8)不配合各部门的工作;
(9)私自移动消防措施;
(10)私自带着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装置;
(11)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4.发生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经允许,擅自离岗,贻误工作者;
(2)旷工1个工作日以内;
(3)做虚假生产运行记录;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指挥;
(5)酒后上岗
(6)上岗期间脱岗、串岗。
5.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警告、记过、记大过惩处,
也可单独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惩处。
(1)符合上述“3”款所列11项内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
(2)对上级合理指导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无故不按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的;
(3)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吵架,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阻的;
(4)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的;
(5)在工作区域内使用手机、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工作区;
(6)一年内累计警告两次者;
(7)在站工作区域内吸烟或者在工作服内发现香烟以吸烟处理;
(8)泄露公司秘密,并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
(10)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日以上者;
(11)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损坏或发生事故者;
(12)一年内累计两次记过者;
(13)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务经查证属实。
6.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惩处:
(1)一年内违反六大禁令累计超过两次的;
(2)一年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工作调动的,造成一定的后果;
(4)对正当执行政策的管理者进行威胁、漫骂或者无理取闹的;
(5)连续旷工查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6)故意损坏公司财产或他人财产,经教育或处罚后重犯或价值五百元以上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到损害者。
7.其他情况按情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