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作业规程,造成公司利益受损者;
(三)对顾客服务态度恶劣,造成顾客投诉者;
(四)浪费或损坏公司财物;
(五)发现问题故意回避,不处理、不报告;
(六)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事项时,推三阻四,不执行上级指示,不顾大局,遇紧急工作时临阵脱逃;
(七)聚岗、串岗、擅自脱岗,造成不良后果;
(八)同事之间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
(九)与同事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出现谩骂、脏话者;
(十)见危不助;
(十一)明知侵害公司、同事利益的事项不报;
(十二)私自接受顾客或客户赠送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不调查实情,放纵或乱指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知情不报,有意缓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轻视顾客需求或对顾客言而无信;
(四)未按公司规定方式或渠道反馈问题,采取群发旺旺或邮件等方式,将问题人为扩大化,影响团队氛围或攻击他人合理,情节严重的;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六)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七)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八)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九)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十)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建议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一)管理不善者。
(二)多次重复违反公司作业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一年内记过2次者。
(四)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五)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情节较严重者。
(六)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七)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八)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第四十九条除名:分为劝退、解聘、辞退。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给予劝退:
1、在试用期内明显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公司无须提前即可通知员工办理正常离职手续;
2、公司正式员工(含聘用工)绩效考评多次(年度内4次)或连续2次末位,经公司培训后被证明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欺诈,或利用职权间接获利的行为;
2、私设小金库,指使下属做假帐的行为;
3、未经公司批准在外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