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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方案1
一、考试组织领导
第一条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是全院考试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考试〔含期末考试、补考、重考、全国等级考试等〕工作的方案调控;试卷的印刷、保管;考试组织实施;质量监控等,教务处会同学生处负责查处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并及时处理。
第二条各系、部等教学单位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传达与落实;考前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的学习、宣传;监考教师的培训;做好本单位考试秩序的监视、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负责所属课程考试方案的制订、组织命题、阅卷和试卷分析、复查试卷。
第四条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的指导、咨询及监视等工作,各系会同学生工作部门设立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教师和学生的考试各项工作。
二、考试形式
第五条课程考试形式提倡多样化,要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综合能力。期末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实验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等形式,也可采用笔试与口试、上机操作或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试方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研究确定。凡采用口试、上机操作、开卷考试或论文形式的,应经教研室主任、系〔部〕教学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每学期开学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课程的考核验收形式。
三、考试命题
第六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围应覆盖本学期本课程的全部容。试题类型要灵活,力求把记忆、理解、应用和创造等方面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尤其要侧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除特殊课程,考试时间规定为100分钟。以此为参考,命题量要适中。
第八条考试命题由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指定任课教师拟定,并由教研室主任和系〔部〕教学主任审批。
第九条一门课程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课,如果教学大纲一样,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条命题要采用教务处提供的标准试卷模版设计。试卷上包括密封线、计分框、评卷人及复查人签字栏等容,一律要求用B5纸打印,校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送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除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要求出一套试题外,其它课程必须同时拟出A、B两套试题,要求难度、围、题型一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分别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和下学期期初补考。
四、考前准备
〔一〕编制考试方案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在学期初将本单位开设所有课程考核方案〔含考试形式、使用对象、出题人等〕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编制考试方案和编排考场。
〔二〕试题管理与试卷印刷
第十三条命题教师须先将试题交到教学主任审批,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制版。试题要附?试题交接单?,交接单要写清考试科目、答题时间、使用对象、试题页数、草纸数〔草纸数一般不得超过1,数学类不得超过2〕。各教学单位主任应认真审核试题容是否得当、试卷格式是否规、文字表述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应要求出题教师修改。确认无误后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如果因未认真审核导致的严重后果,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须由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将本单位命题及?试题交接单?统一装袋密封后在指定时间〔一般在考试前两周〕交到教务处印刷室,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在试题交接过程中注意试题的平安性与性。
第十五条印刷室印刷试卷要采用命题原稿直接制版印刷的方法印制,印刷室根据考试方案及考试安排合理编制印刷试卷时间、份数。试卷印制要清晰、足数。印刷后的试卷要先进室保管,并妥善处理制版后的版纸和废弃的试卷。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题。
第十六条试卷分捡、装订、装袋、密封由学院指定人员协助进展,在进展分捡工作前教务处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涉密教育等工作。在整个试卷分捡过程要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并由试卷管理人员监视、指导。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刷室。
第十七条试卷按考场人数〔试卷份数比考场人数多两份〕密封后,放入室保管,在考试当天使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如发生试卷泄密事故,应立即报教务处采取措施,并追查原因和责任。
五、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期末考试安排由教务处在当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后统一布置,开考前一周由教务处组织召开监考人员会议。
第十九条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院主考由主管教学院长和教务处长担任;各系〔部〕主考由主任担任。系〔部〕主考对本单位的命题质量、考试的组织、评卷的质量、上报成绩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把关。
第二十条各系〔部〕要在学院召开考务会议之后,组织召开本单位教师会议,传达贯彻院考务会议精神,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系团总支、辅导员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考试宣传、思想教育,严格考试纪律。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布置期末复习考试安排、要求等事宜。院团委、学生会要采取各种方式进展宣传,营造紧、严肃、诚信的考试气氛。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在考前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能划考试围、指考试重点,要使考试成绩能公平、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水平。
六、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在全院围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监考工作必须由教师、干部担任,工人不允许监考。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五十人以的考场配二位监考教师;五十人以上的考场配三位监考教师,并确定主监考和副监考。
第二十五条主监考和副监考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考试开场前主监考负责取送试卷,副监考负责考场秩序〔外语类考试需取送录音机〕。
第二十六条监考教师要在开考前2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考场(制止拿着试卷到处走),并将监考教师写在黑板右上角;认真清理考场,指挥考生按规定就座;提示考生准备好相关的考试证件,清理没带证件或证件不全的考生退出考场;检查考试证是否与本人相符;组织考生签到;清查考生人数;宣读?考场宣读材料?。
第二十七条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题袋〔包〕,并逐一发给学生,立即要求学生填写好班级、学号和。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漏岗、迟到;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在考场不准吸烟、不准看书〔报〕、不准接听、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监考时,须经院级主考或副主考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场;要保持考场安静〔尤其是进展外语听力考试时〕;考生提出问题解答不了时,及时找主考或巡考解决。
第二十九条要认真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对严重违纪和作弊者应立即报告教务处,没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填写?考试违纪记录表?一式三份,签名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考试终止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完毕,立即要求学生在原位坐好,将答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好答卷〔包括答题纸、题签、草纸〕并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