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
4.1.3属于重大和特大燃气事故的,事发单位或接到报告的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4.1.4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事件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或所属燃气设施遭到破坏的单位,应迅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采取切断气源、控制火情、防范泄漏燃气爆燃、人员撤离等紧急抢险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扩大,并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
110或供气企业接到相关报告后,按内部相应救援程序展开紧急处置工作。
4.2.2事发地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向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3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燃气专业的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2.4接到通知后有关单位的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3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报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按事故安全等级,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
5.3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
5.4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保障乡镇(街道)消防队、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和消防部门的指挥。
6.2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应科学合理储备和管理燃气抢险物资和专用设备、抢险车辆等。
应急抢险基本装备有:防火服、安全帽、安全带、呼吸器、防毒面具、泄露密封包扎装备、钢瓶密封桶、堵漏工具、高压垫圈、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抢险抢修物资、设备、备品备件等。
燃气企业应明确抢险装备管理的责任人、存放地点,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提高实战能力。
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6.3经费保障。
各责任单位应将抢险设备(含特种防护用品、通讯设备)配置、日常维护、队伍培训、宣传教育、演习等纳入年度计划。
抢险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列支。
6.4通讯。
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
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公布燃气企业抢修电话,增强公众预防燃气事故的意识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能力。
7.2应急培训。
自治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各燃气企业每年对应急抢险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7.3应急队伍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