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餐厅劳动管理规章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餐厅劳动管理规章制度1
一、打卡之规定:
1、上班提前5分钟准备好上班,由值班经理检查上班时间和员工仪容仪表,合格后再签名确认,方可打卡;下班或休息时,打卡后由值班经理签名确认,否则视同无效。
2、穿便服打上、下班卡者解雇。
3、忘打卡1次扣当月薪资5元,累计3次者书面警告一次。
4、下班时间已到,因未完成值班经理所交待之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者,薪资不以计算。
5、一月内超3次(包括3次)未签卡者书面警告一次。
二、出勤之规定: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包括30分钟),扣除0.5小时薪资,并口头警告一次
2、迟到或早退30到60分钟(包括60分钟),扣除1小时薪资,并书面警告一次
3、迟到或早退60分钟以上,则按旷工论处。
4、开铺迟到1次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5、开铺迟到2次者,另加书面警告一次。
6、开铺迟到3次者,停班一周。
7、旷工之处理:
迟到1小时以上,薪资扣除迟到时间的3倍,并书面警告一次
三、代班及换班之规定:
1、因个人身体不适或遭遇不可抗力之事件(如天灾或家庭事故)者,而不能上班者皆以代班论,可电话报备值班经理确认,否则视同无效。
2、困其它个人原因不能上班者,至少提前2小时通知值班经理,并自行找人代班及换班,否则不予受理。
3、一月内累计代、换班达3次者(包括3次),书面警告1次。
4、换班人与被换班人均算换班1次。
5、代班人若未来上班者,以旷工论处。
6、请假规定:
四、请假之规定:
1、请假1天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请假之当日值班经理,并至少提前1天,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视同无效。
2、请假在一周以内者(包括1周),以书面形式通知餐厅人事经理,并至少提前3天,签字核准后方可生效,否则视同无效。
3、请假1周以上至1月以内者,以书面形式通知餐厅经理,并至少提前1周,签字核准后方可生效,否则视同无效。
4、请假1月以上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督导,并至少提前1周,签字核准后方可生效,否则视同无效。
5、请假逾时不归及不给班表者,则按自行离职论处。
6、班表公布再请假者,皆以“代班”论处。
7、请假1月以上者,必须交出更衣柜钥匙,否则不予办理。
五、旷工之规定:
1、未事先请假或请人代班者,事后又无充分理由而无故不上班者,以“旷职”论处,扣除当日3倍薪资。
2、1月内无正当理由,旷职达3次以上者(含3次),按自行离职论处,并通知各餐厅永不录用。
3、无故不参加员工大会及各项测试课程和其它会议者,以旷职论处。
六、给班制度之规定:
1、请于每周三下午8点钟以前给出下周给班时间,否则视同放弃。
2、兼职人员连续两周无故不给班表者,书面警告一次,累计一月不给班表者以自行离职论处。
3、兼职人员每周最少给班四天,每天最少4.5小时,凡每周给班少于四天者,请找人事经理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