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十九条宾馆酒店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二十条宾馆酒店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酒店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顾客和员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宾馆酒店的下列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宾馆酒店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宾馆酒店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酒店,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宾馆酒店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二十四条宾馆酒店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