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对家庭旅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家庭旅馆防火安全公约;
(三)每年组织开展家庭旅馆防火安全检查;
(四)每年组织开展家庭旅馆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宣传活动;
(五)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家庭旅馆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九)对旅客进行火灾预防和应急逃生知识宣传;
(十)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火灾;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家庭旅馆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家庭旅馆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家庭旅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三条家庭旅馆主体建筑结构应当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构件。
家庭旅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家庭旅馆禁止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燃油、燃气锅炉房等增加火灾危险性的辅助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家庭旅馆的安全疏散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安装防盗网的,应当设置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得小于一米的逃生出口及识别标识;
(二)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封闭式疏散楼梯;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家庭旅馆在与封闭楼梯相连接的屋顶位置设置自然排烟窗(口)。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家庭旅馆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占用。
第十六条家庭旅馆在建筑一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当使用防火墙与旅馆部分完全分隔。
家庭旅馆开设有门、窗、洞口的外墙与正对开设有门、窗、洞口外墙的毗邻多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六米,与毗邻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九米。
建筑外墙采用防火墙或甲级防火门、窗的,防火间距可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减少防火间距。
第十七条家庭旅馆应当在每个楼层、厨房、餐饮区、零售区至少设置一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点摆放灭火器不得少于两具。
第十八条建筑高度超过十五米或体积大于五千立方米的,应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的,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设置要求:
(一)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二)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三)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二十毫米,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十九毫米,软管长度不应大于二十五米,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六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