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六米。
第十九条楼梯间、疏散走道及转角处、餐饮区等公共活动区域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顶部、墙面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设置在墙面上部或顶棚上。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疏散门正上方、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客房、楼层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疏散示意图。
第二十条床位超过四十张的,应当在每个客房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自救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索、应急手电、逃生面罩等器材。
第二十一条照明线路、用电设备供电线路应当采用单独回路,规范电路铺设。
明敷电气线路应当穿阻燃硬质PVC管、槽或金属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漏电保护开关等设计应当与用电设备电气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闸刀式隔离开关。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与可燃物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墙面固定插座应当规范安装接地装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地下室、客房、餐饮区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厨房使用的,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一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五米,保持良好通风。
禁止在客房内安装、使用燃气热水器。
第二十四条客房内禁止卧床吸烟,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照明、驱蚊。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及燃气管线或者装置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第二十六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客房。
第二十七条家庭旅馆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培训,熟悉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即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家庭旅馆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家庭旅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
(五)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家庭旅馆,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完善消防安全措施。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