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较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
一次病例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4例死亡病例。
1.5.4一般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
一次病例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2.1食源性疾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2医疗救治组
组长:
成员:
医疗救治组负责承担责任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工作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诊疗科室接诊医师上报工作领导组组长及副组长,由医务科协调组织院内专家组进行会诊,一经确诊为食源性疾病后,立即上报。
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2.1院属科室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应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接到事件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3报告内容
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急性病症患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医疗救援和救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救治建议。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源性疾病单位、地点、时间、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水或食物、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4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网络直报。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院内专家组会诊核实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
4.2应急响应原则
4.2.1特别重大食源性疾病事件(I级)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2重大食源性疾病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3较大食源性疾病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4一般食源性疾病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4.2.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指定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4.3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食源性疾病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