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执业事件:因医院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的通报批评、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理的事件。
(2)安全防范类事件:安全防范措施与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失位而导致病人出走安全范围外、病人冲动伤人自伤等。
(3)医疗处置事件:诊断、治疗、技术操作不规范或错误等。
(4)给药缺陷事件:用药错误、药敏差错。
(5)医技检查事件:检查人员标本丢失或弄错标本、医技信息沟通错误;迟报、漏报、错报结果等。
(6)基础护理事件:如跌倒、坠床、压疮、误吸、外伤、烧烫伤事件等。
(7)护理操作事件:静脉点滴漏/渗、导管脱落/断裂/堵塞/连接错误、不规范约束等。
(8)院感事件:院感预防措施不规范或缺失导致职业伤害或医院感染发病率明显异常、医疗垃圾处置不当致发生医疗废物外泄或污染等事件。
(9)医德医风事件:服务态度或服务行为不规范,导致家属投诉的事件。
(10)营养与饮食事件:特殊病人饮食未关注、病人饮食不当致噎食/窒息发生、食物中毒。
(11)诊疗记录事件:包括诊疗记录丢失、未按要求记录、记录内容失实或涂改等。
(12)知情同意事件:如知情告知不准确、未行知情告知、未告知先签字同意、告知与书面记录不一致、未行签字同意等。
(13)设备器械使用事件: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事件。
(14)建筑设施事件:基建维护不及时、设施陈旧,消防设施性能差。
(15)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5.不良事件分级
不良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分为5个等级:
(1)Ⅰ级——非预期的死亡;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导致医院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的事件;发生甲类或乙类院感事件,或者一次性发生丙类院感事件10例及以上;导致当地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事件。
(2)Ⅱ级——对病人、员工机体与功能造成中重度损害的事件,并导致需要住院治疗或超过3个月时长的门诊治疗;一次性发生丙类院感事件10例以下;任何作为被告的司法诉讼事件;患者走失超过24小时;导致医院出现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的事件。5.3Ⅲ级——对病人、员工机体与功能造成轻度损害的事件,需接受短期门诊治疗;患者走失超过8小时,但不到24小时;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批评、警告或出面调解等事件;导致医院出现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0元的事件。
(3)Ⅳ级——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
(4)Ⅴ级——隐患事件,发现的缺陷或错误,未形成事实。
6.不良事件上报
对Ⅰ、Ⅱ、Ⅲ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者直接上报医院CEO或院长。医院办公室在一定时限内分别以电话及书面形式向公司医疗管理部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1)Ⅰ级事件电话报告医疗管理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Ⅱ、Ⅲ级事件电话报告医疗管理部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各级报告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经调查核实后,视为谎报。各级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倍后,再做主动报告时,视为延报。医疗管理部通过其他途径获悉时,视为瞒报。
(4)对Ⅳ、Ⅴ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须于24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做好不良事件登记,每月汇总,并于下月5日前填写医院Ⅳ、Ⅴ级不良事件汇总表(见附件1),并上报医疗管理部。实行零上报制度。
(5)医院财务主任获悉医院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后,有权利、也有责任直接上报医疗管理部。在日上报信息中,不良事件实行作为零上报制度。
7.医疗纠纷处理
(1)发生医疗纠纷时,原则上以医院相关岗位责任人处理为主,医疗管理部或其他部门协助处理,除按规定进行上报外,事件处理程序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涉及到赔偿或补偿时,对各层级人员的权限做出如下规定:。
(3)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医院CEO有权做出决定,并在达成协议前口头报备医疗管理部;
(4)赔偿或补偿金额在20000元以下,医疗管理部总监有权做出决定,并在达成协议前口头报备公司总裁;;
(5)赔偿或补偿金额超过20000元时,需报公司总裁室,由总裁做出决定。
8.不良事件内部调查与处理
(1)对于Ⅳ、Ⅴ级事件,由医院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医院内部应开展事件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通过早交班、院周会等形式进行传达落实。
(2)对于Ⅰ、Ⅱ、Ⅲ级事件,医疗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必要时赴现场调查。将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裁室,由总裁室或总裁室责成有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过程、形成原因、责任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详见附件2)
(3)对因违反操作规程、各种制度导致不良事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予以批评、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4)医院因不良事件产生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单独或共同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损失赔偿费用由责任人在7天内交纳至医院财务部门,逾期不交的,医院财务有权在责任人劳动所得中依法一次或分期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5)个人或部门承担完全责任时,发生金额5000元以内,相关责任人单独或共同承担50%,5000-20000元部分承担20%,20000元以上部分承担5%,最高承担费用不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