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十五、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十六、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讨论“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十七、三年级以上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在学习园地办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手抄报。
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强制报告制度3
0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02谁应当报告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03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04怎么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05报告与不报告的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形予以行政、刑事追究。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对报案人的信息和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