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测对象。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 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 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4、监测人员。全院各门诊科室均是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责任人。
5、病例信息采集
接诊医师负责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病人进行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临床症状、体征和饮食史等。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附表1)。
6、实验室监测
(1)生物样本采集
接诊医师依据监测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粪便和肛拭子样本。用于细菌检测的粪便样本,送检验室进行病原检测,送检时间不应超过24h。临床检验室必做项目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式菌、诺如病毒。检验方法依据《 年食源性疾病工作手册》进行检验并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检测结果表》(附表2)。如检验为阳性再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
(2)菌株上送
如检验为阳性,检验室将分离的菌株及填报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尽快报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 区疾控中心复核阳性后的标本送至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认。
(二)信息报送
信息网报员 每月月底将医生完成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表》(附表1)进行网络上录入、上报到 区疾控中心进行食源疾病主动监测的审核。《食源性疾
2病监测病例样本检测结果表》(附表2)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样本致病菌分离株登记表》(附表3)阳性菌株的标本送至盘龙区疾控进行复核。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篇3
为切实做好我县20xx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了解我县食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和预测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的归因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告的食品引起的感染性和中毒性食源性疾病病例或异常病例信息,加强对食品引起的异常病例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对所有参与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县人民医院作为哨点医院对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诺如病毒等食源性感染病例进行主动监测和调查。
三、哨点医院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我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哨点医院为县人民医院。
四、监测任务
我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采集。县人民医院作为哨点医院除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采集外,每月(平均)至少采集10份便样标本并进行实验室检测,同时,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县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哨点医院上报数据的审核、便样标本和阳性菌株的送检、信息反馈等。
五、监测结果报告
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标本检测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做好记录,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县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报告。卫生健康局将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并适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县卫生健康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建立考核机制,对监测技术机构进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对监测技术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督导检查。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培训和督导检查。
(三)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审核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审核及疾病暴发现场的流行病学调查、上报数据等工作。将上半年、全年对辖区内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向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篇4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县疾控中心和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临床诊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