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疾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 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接到报告后,各级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3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及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二) 组 长: XXXX
副组长:XXXX XXXX
成 员: 临床医生兼卫生监督协管员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工作,制定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理程序和相关的制度。报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在工作中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
1、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地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中毒病人发生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中毒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
2、通知事发的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的引发事故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披露与和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信息报告
1、对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县卫生监督所,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2、紧急报告范围、标准及方式
(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3、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立即采用电话和传真形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
4、紧急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时间、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