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节:休假1天(五月一日)。
4、国庆节:休假2天(十月一日、二日)。
上述节日适逢每周公休日时,顺延补假。
第三章缺勤规定
一、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天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擅离岗位或假满未续假、未销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2、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以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日者,予以辞退,不发任何辞退费用。
三、缺勤工资
1、员工请病假,发给标准工资的20%,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20%病假工资=×病假天数30(天)
2、员工请事假,扣去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应扣事假工资=×事假天数30(天)
3、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的产假,发给标准工资的40%,计算公式为:标准工资×40%产假工资=×产假天数30(天)
4、婚假、丧假、婚检假、产检假、汽车司机年审假、年休假及工伤假,工资照发。
5、病、事假等假期,其他各种补贴按天数扣发。
6、员工每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罚款50元;每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或当月迟到、早退(每次半小时以内)累计三次者,以旷工半日计算,除罚款以外,还扣发标准工资的30%。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一、请、销假制度
1、员工凡因病、事、婚、丧、产休假等需要请假的,都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2、凡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销假登记,在部门考勤员处办理;三天以上的请、销假,除在考勤员处登记外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事假期限
1、试用期员工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予以劝退。
2、正式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予以劝退(特殊情况,如: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特殊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除外)。
三、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经部门经理同意后,还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能休假;部门经理休假无论天数多少,都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五章加班制度
一、加班是指员工在完成额定工作之后,利用业余时间完成领导额外安排的工作所需要的时间。
二、员工加班,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计算加班。
三、凡是有加班的部门,必须于每月10日前填写“加班统计及加班工资发放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加班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六章考勤及相关报表报送制度
一、员工每月2日以前必须将本人上月考勤卡交部门考勤员。
二、部门考勤员以考勤卡为出勤依据,填写月考勤报表。
三、月考勤表经考勤员及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四、人力资源部以考勤表为依据核发工资,凡是未按时上报考勤表的部门,停发当月工资。待上报考勤表后予以补发。
五、报送考勤报表的同时,还需报送以下相关报表:
1、员工请假申请单
2、员工缺勤月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