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门市部轮休假要求在当月休完,不得转入下月。
(4)教材科轮休假要求在淡季时安排,当年休完,不得转入下年。
(5)轮休假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并在考勤登记表上注记。
3、事假
(1)至少须于事前一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律不准。
(2)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每次事假不得超过5天。
(3)全年事假累计≥21天者,每超出1天扣除当日工资和绩效奖金。
(4)全年事假累计≥40天者,从超出当日起,作待岗半年处理,停发一切工资、奖金和福利。
4、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请病假。病假务必出示相关「医院证明」(如:个人病历卡、医疗证明书等),并由本人或委托家属填写【员工请假单】并经核准。
(2)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①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绩效奖金、津贴、物价
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②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③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④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①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②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③连续工龄满二十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④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4)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5、婚假
按国家规定最新标准执行
6、丧假
按国家规定最新标准执行
7、产假
按国家规定最新标准执行
8、带薪年休假
因单位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内不扣工资,所以不享受年休假。
9、带薪探亲假
(1)如员工居住地因工作需要远离父母或配偶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且满
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全额带薪探亲假。
①相距400公里以上,以探亲对象的户口簿或房产证为证明材料;②相距400公里以上,以探亲对象的工作介绍信为证明材料。(2)探亲假天数:
①已婚员工每满四个工作年度探望父母一次给予20天。②已婚员工每满一个工作年度探望配偶一次给予30天。③单身员工每一满个工作年度探望父母一次给予20天。(3)探亲假只能一次集中使用,不可转入下一年度。五、旷工
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处理。2、旷工员工其旷工期间各种工资、绩效奖金均不发给。3、凡当月旷工累计三天或全年累计五天者,予以待岗处理,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六、考勤奖惩
1、月全勤奖
(1)凡当月无请假(不含轮休假、公休假)记录者,发给全勤奖100元。
(2)凡当月有请假(不含婚假、丧假、轮休假、公休假)记录者,发给全勤奖50元。
(3)当月各种假期天数超过15天以上者无全勤奖。
(4)当月有旷工一次(含)记录者无全勤奖。
2、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之假勤作不实之签报者,依绩效管理制度给予双方考勤分(共30分)作每次各扣2分处理。
3、依绩效管理制度,在考核期内出勤率≥99%者,考勤分在满分基础上加10分,出勤率≥90%者,考勤分得满分,出勤率≥80%者,考勤分得20分,出勤率≥65%者,考勤分得10分,出勤率<65%者,考勤分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