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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护幼儿强制报告制度5篇
大小:21.55KB 4页 发布时间: 2023-07-08 09:20:10 12.6k 10.86k

三、任何人对幼儿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园长报告;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在发现事故的5分钟内向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向其所属的镇政府(110、119)、急救中心报告(120)。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园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园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园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五、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幼儿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镇教育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六、发生幼儿园安全事故后,幼儿园教师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教育办公室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教育办公室进行汇报。

七、幼儿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有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园长进行全面汇报。

幼儿园保护幼儿强制报告制度4

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维护和确保校园的稳定和发展,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建立XX幼儿园校园防欺凌和暴力制度。

一、领导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

组长:对校园欺凌和暴力负总责。

审订《XX幼儿园校园防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对治理活动督查并评定实施情况。

副组长:对《XX幼儿园校园防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审,治理过程督促各园园长、安保员、宣传员宣传教育到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并召开以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为主题的知识讲座。

成员:服从领导,各司其职。

各学校备好“三防”等相应防范器械;安保员做好门卫出入安全管理工作和校园巡查监督工作;班主任等做好对学生的一日安全教育管理、宣传工作,为学生保驾护航。

二、校园防欺凌和暴力制度:

1、相关岗位教职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对玩忽职守,对园所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加强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如有丢失、损坏、不健全的相关器械总务处要及时配备。

3、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幼儿救助或者是校园欺凌和暴力治理的电话号码。

4、当天值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对幼儿厕所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

5、校园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

6、如发生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向园长汇报,副组长及成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幼儿,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幼儿园保护幼儿强制报告制度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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