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禁止性条款】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四)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七)室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八)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医院安全防范制度与应急处置机制7
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治安保卫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由医院治安保卫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科室实施。医院各科室应自觉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保障安全。
2.医院治安保卫职能部门指医院安全保卫科,本规定中所称各单位指与医院签订了《治安消防责任书》的医院各科室。各科室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医院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4.各科室应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治安保卫小组,负责本科室治安保卫工作。
5.医院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的措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治安保卫工作应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同记录。
(2)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3)各科室录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先到医院安全保卫部按规定登记备案,并进行治安消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租借工作区房屋供临时工作人员居住。
(5)各科室的值班人员,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时刻注意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科。
(6)各临床科室应对本科室住院病员进行住院期间防火、防盗及探视制度等宣传。
(7)各科室保管使用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毒麻药品、放射性元素,应落实专人、专柜保管,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
(8)存放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毒麻药品或放射性物质的.房间应加固门窗,专人保管钥匙;存放贵重物资集中的库房增设安防设施并派员夜间守护。
(9)各科室在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科或“110”报警,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10)及时调解、沟通本科室职工参与的医疗和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本科室正常的就医秩序。
(11)各科室主任应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计算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一切可能影响医院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任何信息。
(12)医院重点要害单位、涉密单位、重要岗位,一律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13)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消防管理规定》,落实本单位防火工作。
6、医院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医院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2)检查各单位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3)指导各单位治安保卫小组的工作,并对各单位治保小组成员作相关培训。
(4)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必要的演练。
(5)适时向各单科室通报治安情况,组织各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6)维护院科正常的就医秩序、停车场安全运营及各类车辆的停放管理。
(7)总结和推广各科室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先进经验。
(8)调解院内职工间的民事纠纷;协助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院内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