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城管局督促有超净排放燃煤锅炉的供热企业存储一定数量的煤炭;
(12)上级指挥机构和市供热指挥部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预警解除。
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消除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二)先期处置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三)分级响应
根据集中供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三个级别。
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②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8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分析,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市城管局立即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应对工作指导小组或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①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②调度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③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交通管制;
④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⑤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⑥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②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③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15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当集中供热事故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共同处置、需要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时,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组织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住建厅报告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提出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资源力量和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3)响应措施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②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③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工作;
④在天然气短缺的情况下,启动超净排放燃煤锅炉进行供热;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