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九、废弃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3、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2
1、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
2、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和使用,应由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3、使用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中心相关负责关人员应到现场监收,并做好监验收记录。
4、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内,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5、易燃易爆物品进库时,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进行处理。
6、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7、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氧气、乙炔、混合气体应放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9、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危险品领用制度,领用时需教研室主任批准。
10、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领导和保卫部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1.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1.4本标准解释权属安全部。
1.5本标准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2.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2.2.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2.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2.2.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2.2.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2.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3.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2.3.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2.3.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2.3.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遵守下列安全措施:
2.4.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4.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2.4.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