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部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个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
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文件的贯彻执行。
4、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4.1本文件所称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名称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4.2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情况,并督促隐患整改的落实和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4安全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项目部、仓库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使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5安全部负责联系职业健康危害因素检测部门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岗位职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督促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国家标准为止。
4.6安全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7.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4.7.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理化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7.3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理化性质、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来储存保管。
遇火、遇湿、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4.7.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7.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4.7.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4.7.7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
a、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7.8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的人员、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7.9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7.10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7.11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4.7.12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或其它防爆工具。
4.7.13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7.1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程序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7.1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7.16危险化学品的交接制度要严格,交接料的过程要有专人管理,联络畅通,责任到人;交接料过程没有结束时,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导致发生事故。
4.8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8.1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必须由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8.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工作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